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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投标人: 现对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工程9号路、13号路、15号路延长线电力管沟工程(项目编号:2020市招标办-518)作出以下澄清: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12.4.1 付款周期(1)“发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之日起7天内完成计量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(其中合同内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%,合同外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%)。”修改为:“发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之日起7天内完成计量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(其中合同内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%,合同外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60%)。”(3)“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该项工程总价【是指签约合同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所得金额与合同外价(即在施工过程中,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增或核减的工作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)之和】的80%时,发包人将暂停支付进度款;”修改为:“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该项工程总价【是指签约合同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所得金额与合同外价(即在施工过程中,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增或核减的工作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)之和】的70%时,发包人将暂停支付进度款。” 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,按以上变更后的内容执行,其余不变。 招标人: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: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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